中国环科院专家:如何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缺失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存在诸多困难。2016年9月22-23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住建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主办,《水工业市场》杂志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农村和小城镇水环境治理论坛在北京新疆大厦隆重举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赵颖在演讲中,针对如何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建议。《水工业市场》杂志编辑整理了她的演讲内容,希望可以提供借鉴。 由于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标准制定需重点考虑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的分级、控制性指标的类别与限值确定问题。 标准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监管能力薄弱,监管困难;运维资金无保障。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冲厕所在农户开始普及,洗涤用水增加,农村地区的生活用水量和集中供水率逐年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2015年我国农村人口7.97亿,按照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3升,排放系数0.8估算,全年累计需处理农村生活污水193亿立方米,占全国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31%。 从处理率上看,2015年末,城市污水处理率为91.9%,污水处理总量达428.8亿立方米。县城污水处理率为85.22%,全年污水处理总量达78.9亿立方米。行政村污水处理率为11.4%,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出,已成为农村、湖泊和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具有以下特征:由于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经费不多;配套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相应的检测设施和监测人员;单个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小,但设施数量巨大,运行和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有的地方照搬城市标准,导致成本高、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 水污染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均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标和限值数据。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二、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北京、山西、宁夏、河北以及浙江等地发布了村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如,宁夏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浙江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河北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山西地方标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地方标准的制订总体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按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分类分级,高功能严要求,如北京、山西、宁夏;二是按污水处理模式和规模分级,集中处理高要求,分散处理低要求,如江苏、河北、福建。 1、已颁布标准回顾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主要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分级。相对已经制定的地方标准,它的指标比较多,标准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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